test4115,審裁,1347,20260817,0000423675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47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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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47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返還土地之再審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47 號 聲 請 人 楊秉 上列聲請人為返還土地之再審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其所有之土地遭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以辦理道路改善工程為由,未經徵收補償程序,逕自將該土 地原有柏油鋪面刨除後重新鋪設柏油路面,聲請人遂對該區 公所提起一般給付訴訟,訴請將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土地, 經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96 號裁定(下稱原確定 裁定)駁回確定後,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,亦遭最高行政法 院 115 年度聲再字第 196 號裁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)駁回。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實質考量聲請人所指摘行政 機關持續占用私有土地行為之主張,逕以再審不合法為由駁 回其訴,且將聲請人所提之補充再審理由狀,視為追加聲請 再審,遽認聲請人已逾聲請再審不變期間,俱違反比例原則 、平等原則,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、第 16 條所保 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原確定裁定不具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、2 款再審事由,及具狀聲明原確定裁定另 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、14 款再審事由已逾 期部分,均已為必要之說明,聲請意旨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違憲,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,尚難謂已具 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 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