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1351,20260817,0000423678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51 號其它裁定
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51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併案審理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51 號 聲 請 人 A女 (真實姓名住所詳卷) 送達代收人 蔡尚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併案審理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86 年間未滿 14 歲時, 遭被告持凶器違反其意願,對其為性交行為,於 114 年間 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,經該署以 114 年度 偵字第 50468 號不起訴處分書(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) 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。聲請人認系爭不起訴處分書,及所 用之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前刑法第 80 條、刑法 施行法第 8 條之 1,與具有重要關聯性之現行刑法第 80 條等規定,均牴觸憲法,爰持與憲法法庭所受理 112 年度 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相同主張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,並請求與受理案併案審理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系爭不起訴處分書非屬法院裁判性質,聲請人自不得據以 聲請憲法審查。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 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四、至聲請人聲請併案審理部分,本件既經不受理,聲請併案審 理部分經核即無必要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