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361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61 號 聲 請 人 簡宏志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。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提起訴訟,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 114 年度嘉簡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駁回,聲請人 不服,提起上訴,復經同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93 號民事 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後, 提起本件聲請。聲請意旨略以:原因案件之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前後審判決,對於「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參、不得記載事項之「使用期限」及「使 用限制」之見解不同,聲請人認本件原因案件所涉法律爭議 有上訴至第三審為法律審救濟之價值,惟因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(下同) 396 元,上訴所得受利益未達 150 萬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。聲請人認系爭規定就財產權訴訟所得受之利 益未達 150 萬元者,一律不得上訴,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 訴訟權之疑義;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另有未依據現行法律獨立 審判、違反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疑義,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;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、適用,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,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;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;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之立法理由揭明:「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 鍵事項,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,……有於聲 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……。」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 ,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,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 補正,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 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15 條 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系爭規定並非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, 故聲請人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核與上述憲訴 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,且無從補正。 (二)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,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,指摘系 爭確定終局判決有解釋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,聲請人應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尋求救濟等等,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、適用,有如何之 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 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,已予以具體 敘明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均有未合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