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1365,20260820,0000423570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65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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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65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 處分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65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暫時處分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不受理。 二、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前持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簡抗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(下稱系爭裁定)聲請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,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00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,具狀補正並具 體敘明系爭裁定及家事事件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(下稱 系爭規定)何以牴觸憲法,聲請意旨略以:(一)系爭規定 完全排除程序瑕疵之審查,無助於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,且 架空程序正義,已違反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而侵害聲 請人之訴訟權;系爭規定對家事事件定有較嚴格之再抗告限 制,係欠缺合理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,亦違反憲法第 7 條 平等原則,是系爭規定確有系統性違憲之情事;(二)聲請 人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 9 號民事裁 定未附理由,暨該裁定未加說明即拒絕調查證據為由提起再 抗告,系爭裁定卻認定聲請人所陳之再抗告理由,係原法院 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與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 無涉,再抗告不合系爭規定而裁定駁回,致聲請人喪失正當 法律程序之保障,並架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核心保障之制 度功能,是系爭裁定確有系統性違憲之情事;(三)綜上, 爰就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 處分等語。 二、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;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,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 三、綜觀聲請意旨所陳,實係就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00 號裁定再事爭執,仍屬對前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,是本 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未合,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又本件 聲請既不受理,聲請人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 併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