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67 號
聲 請 人 王千瑜
上列
聲請人為聲請
訴訟救助及選任
訴訟代理人事件,聲請裁判及
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845 號
裁定(下稱確定終局裁定),及其所
適用之教師法、行政訴
訟法第 19 條、第 20 條、第 73 條、第 298 條(下併稱
系爭規定一)、第 49 條之 1、第 49 條之 3、第 102 條
、第 104 條、第 17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、第 95 條
及第 284 條(下併稱系爭規定二),均有
違憲疑義,爰聲
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
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
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
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
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,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
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(二)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,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
二違憲,尚
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
有何違憲之處。
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符,本
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
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雲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