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1369,20260820,0000423566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69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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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69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69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966 號 裁定(下稱確定終局裁定),及其所用之教師法、行政訴 訟法第 19 條、第 20 條、第 73 條、第 298 條(下併稱 系爭規定一)、第 49 條之 1、第 49 條之 3、第 102 條 、第 104 條、第 17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、第 95 條 及第 284 條(下併稱系爭規定二),均有違憲疑義,爰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,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 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 (二)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,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 二違憲,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 有何違憲之處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符,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