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72 號
聲 請 人 鄭名夫
上列
聲請人為
法律扶助事件,聲請暫時處分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
訟庭 114 年度訴字第 748 號裁定提起抗告,並向最高行政
法院聲請
訴訟救助及選任
訴訟代理人,經該院 115 年度聲
字第 206 號裁定
予以駁回。最高行政法院
嗣裁定命聲請人
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,聲請人為避免最高行政
法院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抗告程序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之
抗告,爰聲請憲法法庭就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82
號抗告事件作成暫停審理之暫時處分等語。
二、
按聲請案件繫屬中,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
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,且有急迫必要性,而無其他手
段可資防免時,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,就案件相關之爭議、法
規範之
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,為暫時處分之裁
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
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
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,是
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依憲
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
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雲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