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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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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374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74 號 聲 請 人 A 女 (聲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B 女 共 同送達代收人:許卓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劉冠廷 律師 林嘉恩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 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,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 度上字第 64 號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,及所用 之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前之性騷擾防治法 第 1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規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),有違 憲疑義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(一)系爭規定漏未就域外適用之管轄條款另行設有例外適用之 規定,致使於國外發生之加害人與被害人同為我國國民之 性騷擾事件一概無法適用之情形,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,顯屬規範不足而違憲。 (二)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能依憲法精神就系爭規定為合憲性解 釋,且認性騷擾防治法未賦予被害人請求主管機關對行為 人作成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,已違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 、第 22 條人格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。 三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,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(憲法訴 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),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如非針對 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 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,即難謂合於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 四、聲請人無非主張於國外發生之加害人與被害人同為我國國民 之性騷擾事件,亦應有性騷擾防治法適用之可能。核其所陳 ,實僅屬以一己主觀之見,爭執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範圍及 法院就此所持見解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 爭確定終局判決,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與上開 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