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1375,20260820,0000423586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75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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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75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行政管理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75 號 聲 請 人 林祺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高鈺婷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行政管理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行政管理事件,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 字第 120 號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,及其所用 之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1 項、第 4 項、第 6 項(下 依序稱系爭規定一至三)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1 條、第 5 條第 1 項(下 依序稱系爭規定四及五)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 條及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(下依序稱系爭規定六及七), 有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(一)系爭規定二就「何機關(構)」於「何條件」下得對「何 對象」實施輪班制,未訂定具體標準,系爭規定三並將適 用對象概括授權由總統府、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訂定,並 允許其再授權所屬機關(構)定之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 授權明確性原則;就其規範不足之部分,違反憲法第 22 條健康權及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。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於「何機關(構)於何條件下得對於何對象實施 輪班輪休制」並未為解釋,應為補充。 (二)系爭規定五,就各機關(構)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 需要,應「指定」所屬人員輪班輪休,而非以「法規命令 」為之,且並未具體規範何謂「業務性質特殊」、「工作 性質特殊」或「何對象」得實施輪班輪休制,違反法律保 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。 (三)系爭規定七缺乏授權依據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且對於教 保員之健康權造成不必要之侵害,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 則有違。 (四)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定系爭規定一非公法上請求權基礎, 聲請人不得就「請求機關依每日辦公時數 8 小時,每週 總辦公時數 40 小時,及每週 2 日之休息日排定勤休班 表」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之見解,違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 等語。 三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、不備其他要件或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濟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 基本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 牴觸憲法之情形時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 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 釋、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 用法所持見解者,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。 四、本庭查: (一)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,綜觀聲請書所載,聲請人並 未敘明系爭規定一、四及六,究有何違憲之處,此部分之 聲請,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;至系爭規 定二、三、五及七之部分,核其所陳,僅屬聲請人一己主 觀見解,爭執輪班輪休制度設計之問題,尚難謂客觀上已 具體敘明該等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。 (二)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,聲請人無非以一己主觀之見 ,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,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憲法保障健康權、服公職權 之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,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 合。 五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,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