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378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78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94 號裁定 (下稱系爭裁定)係依牴觸憲法而無效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 定作成,未用憲法規定,造成憲法保障人民行使釋憲權之 限制,牴觸憲法第 78 條、第 171 條第 2 項、第 173 條 、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 釋等規定,請求司法院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,並聲請解釋憲 法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,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;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、第 60 條第 7 款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得據以為聲請之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其聲請已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。況 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 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是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