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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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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379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79 號 聲 請 人 黃芷榆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違反銀行法案件,係經最高法 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4742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 以犯罪所得之沒收,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,非屬刑 罰,不用嚴格證明法則等為由,而為維持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 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 448 號刑事判決(下稱第二審 判決)關於對聲請人沒收及追徵款項之見解;惟沒收之效果 與刑罰無異,法院判決就沒收金額之認定,僅以自由證明為 據,其證明強度與待證事實之精確程度顯不相當,而使沒收 金額之認定,實質上不可審查,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,並 對聲請人之財產權造成不成比例之侵害,違反憲法第 15 條 、第 8 條、第 16 條規定,爰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( 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;該條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、適 用,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,得聲請 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另人民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,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 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;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 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復分別為憲 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;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:「聲請判決之理由訴 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,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 由,······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······ 。」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,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 何違憲之理由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庭 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,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三、聲請人曾就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聲請人之上 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確定,是依聲請人執系爭判 決所為之爭議言,本件聲請應以第二審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,合先敘明。 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無非持其對犯罪所得沒收之性質及 證明法則之主觀意見,就法院關於犯罪所得金額之認事用法 當否事項,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,尚難謂對確定終局判決 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、適用,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 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 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,已予以具體敘明,核屬未表 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。 五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