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1382,20260820,0000423593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82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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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82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82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 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附民 上字第 15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 及其所用之提審法、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前段規 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一),牴觸憲法第 8 條;並認憲法法 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57 號裁定(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) 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15 條、第 39 條規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二),違反憲法實質正義要求,爰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關於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部分: (一)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 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 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 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(下同)前已 送達者,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;人民所受之確定終 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憲訴法修正施 行日起 6 個月內,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聲請逾越 法定期限、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者,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、第 92 條第 1 項 、第 2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 (二)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,依上開憲 訴法規定,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;又聲請人 於 115 年 6 月 22 日提出本件聲請,其據系爭判決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,已逾越上開規定之 6 個月法定期 限。 三、關於聲請人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系爭規定二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部分: (一)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;對憲法 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,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 (二)查聲請人指摘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 ,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,此部分之聲 請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規定均不合,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