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1390,20260821,0000423595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90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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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390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90 號 聲 請 人 古敬程 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 律師 杜佳燕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 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200 號 裁定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訴字第 221 號判決,出於對憲法基本權錯誤之理解,漏未審酌憲法 對人民財產權保護保障之意旨,其見解已牴觸憲法,且其所 用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 知第 9 點、第 23 點、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辦理非都市土地 更正編定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1 項、第 2 項、第 7 點第 2 款等規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),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 術性規定,卻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,牴觸憲法第 7 條、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,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且情形不得補 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 訴法)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,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解 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(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)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如非針對確定終局 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,而 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,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之法定要件。 三、經查:(一)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訴字第 221 號判決提起上訴,經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200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, 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 ,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(二)核聲 請意旨所陳,僅屬以一己之見解,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 法所持見解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 如何不法之侵害,及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,究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