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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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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393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93 號 聲 請 人 黄星耀 送達代收人 黄春長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35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,及其所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未調查現況 與前案之差異,逕以前案確定判決作為裁判依據,作成不利 於聲請人之判斷,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408 號解釋之意旨,牴觸憲法第 15 條規定,爰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 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 有明文。又,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(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),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,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 三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僅屬以一己之見解,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,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 ,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所定之要件 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