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39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再審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395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再審事件,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 602 號裁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),及其所用之教師法、 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、第 20 條、第 102 條、第 176 條、 第 298 條(下併稱系爭規定一)、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、第 73 條、第 98 條之 3、第 104 條、第 278 條、第 283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、第 95 條(下併稱系爭規定 二)等規定,有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、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, 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(一)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, 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(二)綜觀聲請書 所載內容,其所陳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 爭規定二無涉,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。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