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1417,20260824,0000423669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417 號其它裁定
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417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家暴殺人聲請再審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見解 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417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人聲請再審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統一見解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主張略謂: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再字 第 133 號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未考量聲請人砍殺行 為當下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,而有符合刑法第 19 條 第 1 項規定之情形,故系爭裁定牴觸憲法;又偵查中檢警 未對聲請人抽血以鑑定酒精、安眠藥與退燒藥成分,而有隱 匿或湮滅重要有利之證據等之違憲情事;爰依憲法訴訟法( 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, 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 表示之見解有異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;而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;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聲請人係援引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84 條第 1 項 規定為本件聲請,則依上述二規定之內容,應認聲請人係 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見解之聲請,合先敘明。 (二)聲請人曾因家暴殺人案件遭論罪處刑,對該案件之第三 審確定判決為再審之聲請等,經系爭裁定認聲請人之再審 聲請為無理由,將再審及指定辯護人之聲請均予駁回;而 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,故系爭裁 定並非前開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與第 84 條第 1 項規 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,聲 請人自不得執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或統一見解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均有未合。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