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384,20260210,0000413014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384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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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384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384 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王松山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,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,認最高 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一 )、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58 號民事大法庭裁定(下稱系 爭裁定二)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 19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及所用之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2 日修正發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 劃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、第 3 項規定(下併稱系 爭規定),與憲法第 7 條、第 129 條選舉之平等原則、憲 法第 17 條、第 130 條保障被選舉權、憲法第 14 條保障 集會結社自由意旨及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。爰就前 開三裁判及系爭規定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;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、適用,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,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,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。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應以聲 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; 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 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;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 立法理由揭明:「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 項,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,……有於聲請書 具體敘明之義務……。」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,若 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,核屬未表明聲 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,逕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三、經查: (一)聲請人非系爭裁定二之當事人,自不得執系爭裁定二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是其此部分聲請,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不合,且無從補正。 (二)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為不 合法予以駁回確定;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,聲請人僅係以 一己主觀見解,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,並泛言系爭 規定違憲,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,以及 系爭判決、系爭裁定一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、 適用,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 性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,已予以具體敘明,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