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549,20260302,0000413789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549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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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549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549 號 聲 請 人 A 女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 律師 簡大為 律師 林鈺恩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自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),所用之中華 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前之刑法第 229 條之 1、現行 刑法第 229 條之 1、88 年 3 月 30 日修正前之刑法第 236 條、刑法施行法第 9 條之 2、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(下併稱系爭規定)等規定,實質適用於個案時,對特 定群體產生顯著差別影響,有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,違反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 童權利公約,牴觸憲法第 7 條、第 16 條、第 23 條及憲 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,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 法)所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,聲請人自不得 據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,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,本 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四、聲請人另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,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制定施行之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、刑法 施行法第 8 條之 1 前段規定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部分,爰另行處理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