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03 號
聲 請 人一 蔡基文
聲 請 人二 蔡美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
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意旨
略以: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315 號民事裁
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)維持原審駁回本件薪資請求部
分之擴張上訴。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,縱
被上訴人曾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,均無礙其再為附帶上訴
。實務上亦基於訴訟平等之考量,而擴張附帶上訴範圍。且
本於上訴不可分原則,一部分上訴即視為全部未確定,如認
全部上訴後僅於一部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,即不得再擴張
上訴聲明,無疑將獨厚於被上訴人,此程序保障落差,無正
當理由可言,
難謂合於憲法平等原則與訴訟權保障內涵,聲
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
適
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
判送達後
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
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
告
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
法)所定要件,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
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
定有明文。又,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
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
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
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
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
形時(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
參照),得聲
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
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
利與憲法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,即難謂
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
三、核其聲請意旨所陳,僅屬以一己之見,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
持見解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,究有
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
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。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
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蔡宗珍
大法官 朱富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