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15 號
聲 請 人 盧世譯
黃志勇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
律師
上列
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
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等因共同涉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,先
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60 號刑事判決(
下稱系爭判決一)、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6862
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二)分別判處罪刑,聲請人等不
服,提起第三審上訴,亦遭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
2365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三)駁回確定。然系爭判
決一至三所
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款
之附表四(下稱系爭規定)中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所列各品
項,均僅有中、英文單一名稱,並未有其他足供辨識為毒品
之資訊,致受規範者難以預見,法院亦無從審查是否屬於毒
品先驅原料,是系爭規定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
第 3 項授權範圍,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。另系爭判決一至
三因適用系爭規定,亦有
違憲之處,爰併聲請裁判憲法審查
。
二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
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
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
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
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關於聲請人盧世譯部分,其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,經系
爭判決三以
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,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
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。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,
聲請意旨所陳,核係執個人主觀之見解,指摘系爭規定違
反授權明確性原則,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
觸憲法之處;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,聲請意旨僅
泛指系爭判決一至三因適用系爭規定而違憲云云,並未具
體敘明各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。
(二)關於聲請人黃志勇部分,其對系爭判決二提起第三審上訴
後,又具狀撤回,是此部分聲請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,
自不得聲請憲法審查。
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
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