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616,20260323,0000415216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16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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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16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薪資、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回復原狀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16 號 聲 請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薪資、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回復原狀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。 二、本件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原略以:聲請人自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0 日起 ,為請求給付薪資、損害賠償等事件,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共 11 件,均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 理。然憲法法庭對上開聲請案未為判決或實體裁定,係因大 法官未達法定人數無法開庭所致,有鑒於憲法法庭自 114 年 12 月 19 日後已恢復開庭,爰就聲請人曾提出之 11 件 聲請案補行聲請。繼又具狀就該等聲請案聲請回復原狀。 二、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,對前開裁 判聲明不服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 第 39 條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 以「補行聲請」方式,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理上開 11 件聲 請案,核此部分聲請意旨,實質上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 聲明不服,與上揭規定有違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三、次按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,因天災或其 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,致遲誤不變期間者,於其原因 消滅後一個月內,得聲請回復原狀。本件對上開 11 件聲請 案回復原狀之聲請,核與該規定之要件不符,亦應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