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618,20260323,0000415214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18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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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18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18 號 聲 請 人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 (一)聲請人因共同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判 處罪刑確定。系爭判決雖於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前所作成,然亦應為該憲法法庭判決效力所及,爰 對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請求前揭憲法法庭判決 意旨,廢棄系爭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更行審理。另系爭判 決所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( 下稱系爭規定),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,未依犯 罪情節輕重,提供符合個案差異之量刑模式,違反罪刑相 當原則,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。 (二)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(下稱系爭憲法法 庭判決)之效力僅限於該號判決聲請人,致 2500 多件相 類似案件未能獲得法院更審救濟之機會,系爭憲法法庭判 決已牴觸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,爰對該判決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。 二、關於就系爭判決、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(一)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 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 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逾越法定期限, 或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、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(二)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34 號刑事裁定以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為由, 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,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 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。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。 三、關於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,對前開裁 判聲明不服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 第 39 條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。該部分聲請 意旨,細繹其意,核實質上係對憲法法庭判決聲明不服,與 上揭規定有違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,本庭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