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629,20260323,0000414811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29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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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29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29 號 聲 請 人 林忠孝 送達代收人 李彧潁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暫時處分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。 二、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更一字 第 8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恣意擴張解釋所用之 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所謂 「扶養義務」之範圍,認扶養義務除法定扶養義務外,尚包 含約定扶養義務,而認聲請人之父得撤銷贈與土地予聲請人 之契約,從而干預聲請人之契約自由;又系爭規定所載「扶 養義務」之範圍,於條文文義、立法目的及體系脈絡均未明 確揭示,非一般受規範者所能預見。故系爭判決與系爭規定 牴觸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,侵害 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與第 22 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及契約 自由;此外,若上開土地所有權經移轉登記後,可能戕害聲 請人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 定保障之適足居住權,且難以回復。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 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;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、適用,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,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;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;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之立法理由揭明:「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 事項,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,······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······。」故此等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,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 有如何違憲之理由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 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,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三、查聲請人之父(按,於原因案件更一審訴訟中死亡,由聲請 人以外之其他繼承人承受訴訟)以聲請人為被告,請求撤銷 贈與等事件,經系爭判決以: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謂贈與因 受贈人之利益而為之,其行為本為加惠行為,受贈人若有加 害或忘惠之行為,應使贈與人有撤銷贈與之權;是系爭規定 之撤銷贈與,不以贈與人不能維持生活為必要,其所謂「扶 養義務」不限法定扶養義務,即約定扶養義務亦包括,而聲 請人已違反約定扶養義務,其父撤銷贈與應屬有據等理由, 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,並知聲請人應將其父 所贈與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(即聲請人與其他繼承 人)保持公同共有。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 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670 號民事裁定,認聲請人上訴為 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。是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,本件聲請應 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 四、綜觀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,指摘系爭判 決認事用法之當否,以及就系爭規定泛予爭議,即謂系爭判 決及系爭規定違憲,尚難認就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, 以及系爭判決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、適用,有如何之 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情 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,已予以具體敘明 ,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。 五、綜上,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於法有所未合 ,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又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,則聲 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