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630,20260323,0000414810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30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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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30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30 號 聲 請 人 洪益華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,本庭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聲請人因詐欺案件遭法院判罪處刑,惟駁 回聲請人再審聲請之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臺灣高 等法院(聲請人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) 114 年度聲再 字第 481 號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,以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就聲請人重啟偵查之請求,所為 114 年度他字第 10954 號行政簽結處置(下稱系爭行政簽結處置),均無視 聲請人所提出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之醫學證據與鑑定請 求,而皆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,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7 條、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保障之平等權、生存權與訴 訟權,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等違憲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綜觀聲請人所提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之意旨 ,核係就系爭裁定提起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裁 判憲法審查,以及就系爭行政簽結處置提起同條項規定之裁 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,先此敘明。 三、查聲請人係因詐欺案件,遭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 第 597 號、第 1387 號刑事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論罪 處刑確定,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,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聲請再審,經系爭裁定以:聲請人患有 精神相關病症及智能中等,與智能缺陷係屬二事,且審酌聲 請人於該案警詢、偵查與審理中之情狀,難認其有何經檢警 誘導而影響證詞任意性及真實性,或行為時有辨識能力欠缺 或顯著減低之情形,原確定判決因認事證明確,而未再為無 益之鑑定調查,即與未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違法情形不相 當;另聲請人所執診斷證明書雖為未經審酌而具有新穎性之 證據,然不足以證明聲請人之精神疾病與原因案件犯案行為 時之關聯性,而不具有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顯著性 ,難謂適法之再審事由等為由,認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無理 由,予以駁回確定。 四、關於持系爭裁定聲請部分: (一)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 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;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 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;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 所明定;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: 「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,聲請人就 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,······有於聲請書具 體敘明之義務······。」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 請書,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,核 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 補正,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(二)承上三、所述,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,此部分聲請應以 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。惟綜觀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, 聲請人無非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,執其主觀意見, 泛言系爭裁定牴觸憲法,尚難認對於系爭裁定就據為裁判 基礎之法律解釋、適用,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 牴觸憲法之情形,已予以具體敘明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 理由之情形。 五、關於持系爭行政簽結處置聲請部分: (一)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(二)查系爭行政簽結處置並非前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 定所稱之裁判或法規範,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或法 規範憲法審查。 六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憲訴法規定均有未合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