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637,20260323,0000414716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37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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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37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37 號 聲 請 人 陳雅鈴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 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439 號 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,聲請人誤植為判決), 未充分衡酌本案聲請人名下系爭土地之財產權,對土地之限 制未合乎比例原則,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 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判 及其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且情形不得 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(下稱 憲訴法)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 ,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(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)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如非針對確定 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,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 三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僅屬以一己之見解,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,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,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