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639,20260323,0000415037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39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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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39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聲明異議及重新定執行刑之抗告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39 號 聲 請 人 黃瓊瑩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及重新定執行刑之抗告案件,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及重新定執行刑之抗告案件,認最高 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785 號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 ),及其所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(下稱系爭規 定),牴觸憲法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其主張意旨 略以:系爭規定僅規定法官裁定應執行刑之上、下限,欠缺 定執行刑應審酌事項之規定,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 障之正當法律程序、第 16 條訴訟權及第 80 條法官依法獨 立審判之意旨;系爭裁定未於裁定理由審酌或評價聲請人所 犯之罪,亦未說明定執行刑之量刑基準,有已受請求事項未 予判決之違背法令情形,應受違憲宣告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所定要 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系爭裁定就原裁定關於駁回定執行刑之聲請部分,係以未 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誤為由,予以撤銷,於此範圍內, 系爭裁定非屬聲請人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聲請人自不 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是聲請人僅得據系爭裁 定駁回聲請人抗告部分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),而為本 件聲請,本庭爰就此審查,先予敘明。 四、查本件原因案件係有關受刑人就檢察官拒絕依其請求為指揮 執行所為聲明異議,原審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明異議,並未 適用系爭規定;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「核係就原裁定 已說明、論斷及於裁定結果無影響之事項,持憑己見而為指 摘」,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,亦未適用系爭規定,聲 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至本件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部分,核其所陳,仍係就系爭規定而為爭執,並 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,此部分之聲 請亦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。 五、綜上,本件聲請不合法,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