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646,20260323,0000415054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46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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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46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之抗告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46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之抗告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之抗告事件,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2 號裁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)、行政訴 訟法第 49 條之 1、第 73 條、第 98 條之 4、第 104 條 、第 265 條、第 26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、第 95 條 (下併稱系爭規定一),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、第 20 條 、第 49 條之 3、第 298 條規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二), 有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、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, 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,聲請人自不 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 系爭規定一聲請部分,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,實均與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無涉,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