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47 號
聲 請 人 王千瑜
上列
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之抗告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之抗告事件,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
年度抗字第 47 號裁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)、行政訴
訟法第 49 條之 1、第 73 條、第 98 條之 4、第 104 條
、第 26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、第 95 條(下併稱系
爭規定一),及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3、第 266 條規定
(下併稱系爭規定二),有
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
法審查。
二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
適
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
判送達後
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
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
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、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,
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
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
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,聲請人自不
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
系爭規定一聲請部分,綜觀聲請書
所載內容,實均與系爭確
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無涉,
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
之理由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蔡宗珍
大法官 朱富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