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56 號
聲 請 人 陳信欽
上列
聲請人因竊盜案件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,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
易字第 574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,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
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608 號第二審刑事判決(下
稱系爭判決)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。
嗣聲請人對前開屬刑
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案
件之系爭判決仍具狀表示不服而對之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
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608 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
之上訴顯屬
法律上不應准許
予以駁回後,提出本件聲請,認
法官之判決違法,聲請人應受無罪判決等語。
二、綜觀本件聲請書之意旨,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不服,聲
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爰依此審理。
三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認有牴
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
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
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;該條項所定裁
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
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、
適用,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
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,得聲
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又人民聲
請裁判憲法審查,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
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;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
,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復分別為
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;且同法
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:「聲請判決之理由
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,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
之理由,……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……。」故聲請憲
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,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
憲之理由,
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庭審查
庭得毋庸命補正,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判決違
法而認其應受無罪判決,尚難認對於系爭判決就其據為裁判
基礎之法律解釋、適用,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
重要意義與關聯性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
牴觸憲法之情形,已予以具體敘明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
由之情形。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
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
大法官 陳忠五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涂人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