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657,20260325,0000415048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57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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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57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69 號裁定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57 號 聲 請 人 蔡佳純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69 號裁定,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。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前曾向憲法法庭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,經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69 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不受理後, 提出本件異議狀,認系爭裁定似仍有再審查之必要,以昭憲 法照顧庶民之初衷等語。 二、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;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;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綜觀聲請人「異議狀」之主張,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 裁判聲明不服,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 有違,且無從補正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 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大法官 尤伯祥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