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66 號
聲 請 人 蔡垂彰
上列
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
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僱用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
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重勞上字第 4 號民事判
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
判決,聲請人不服,提起上訴,遭最高法院以
上訴不合法予
以駁回確定。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受命法官於審理時公然
指導對造攻防策略,庭訊時語帶輕蔑,且於審判外指示書記
官私下致電對造
律師以傳真方式補正關鍵事證,未給予聲請
人對該事證辯論之機會,訴訟指揮之職權行使均已欠公允;
又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
兩造間勞動契約已約定離職應
踐行一定程序始生效力,逕以聲請人提出之辭職書送達於僱
用人時即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為由,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
存在,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、第 16 條、第 22 條
保障之工作權、訴訟權與契約自由權。
二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
判及其所
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
為宣告
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
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
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意旨關於法院訴訟指揮職權行使不公
一節,核係徒憑
己意而為指摘;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該案兩造間終止勞動
契約生效之時點,已為必要之說明。聲請意旨
猶執上開同一
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,則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
之當否而為爭執。俱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
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
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