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669,20260401,0000415685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69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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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69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對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第 4 項及羈押法第 69 條第 4 項等規定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69 號 聲 請 人 林佑安 上列聲請人對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第 4 項及羈押法第 69 條第 4 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第 4 項及羈押法第 69 條第 4 項等規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),限制外界對受刑人 送入金錢、飲食、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次數、人數,不當 限縮國民探望在監好友之權益,已牴觸憲法第 7 條保障平 等原則之意旨,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、第 15 條保 障之人身自由權及生存權,爰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制度,係以人民就其所遭受之不法侵害,依法請求法院 救濟,並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為聲請要件;且其得聲請憲法法 庭審查之客體,限於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,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。凡人民就其所遭受之不法 侵害,未曾請求法院救濟,因而未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 情形,即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符,尚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聲請意旨僅陳稱系爭規定因牴觸憲 法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未見有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之確定終局裁判,是本件聲請,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 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