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691 號
聲 請 人 王千瑜
上列
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本庭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
第 23 號裁定(下稱確定終局裁定),及其所
適用之行政訴
訟法第 49 條之 1、第 73 條、第 98 條之 4、第 104 條
、第 26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、第 95 條(下併稱系
爭規定一)、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、第 20 條、第 49 條之
3、第 266 條等規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二),有
違憲疑義,
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
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
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
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
法律
見解;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,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,審查
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
59 條第 1 項、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,聲請人自不得對
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其餘所陳,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
認事用法所持見解,客觀上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
規定一究有何違憲之處,是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
要件不合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