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02,20260407,0000416122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02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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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02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02 號 聲 請 人 游名鴻 上列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( 下稱網家公司)訂購冷氣,該公司並提供基本安裝服務,惟 進行安裝時,聲請人住處之房屋主樑卻遭施工人員破壞,致 影響結構安全,聲請人遂向該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關於 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部分,經第一審法院駁回後,聲請人不服 ,提起上訴,亦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以上訴無理由,予以 駁回。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聲請人與網家公司間調 解筆錄未經法院核定,復未依職權調查釐清雙方間之調解真 意,遽認兩造調解成立,具和解契約之效力,聲請人同意拋 棄房屋價值減損之損失請求權外其餘民事法上請求權,顯侵 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、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,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,單純對於法院認事 用法當否而為爭執,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 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