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03,20260407,0000416123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03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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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03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違章建築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03 號 聲 請 人 劉惠玲 上列聲請人為違章建築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向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承租土地,於該 土地上增建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),卻遭宜蘭縣政府認定屬 違章建築而為拆除處分,聲請人不服,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,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之訴,復提起上訴,亦遭 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612 號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)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。然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未審酌宜蘭縣政府拆除系爭建物前未經合法測量及專業鑑 定,且有未依職權調查重要證據等違失,已侵害聲請人受憲 法第 15 條、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,並違反正當 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,單純對於法院認事 用法當否而為爭執,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 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