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06,20260407,0000416126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06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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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06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06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 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77 號裁定 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)及所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 、第 20 條、第 49 條之 3、第 266 條、第 298 條(下合 稱系爭規定一)、第 49 條之 1、第 73 條、第 98 條之 4 、第 104 條、第 26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及第 95 條 等規定(下合稱系爭規定二),牴觸權力分立原則、法律明 確性原則、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,並侵害聲請人受 憲法保障之平等權、訴訟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 等權利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或聲請書未表明聲 請裁判之理由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,聲請人自不得據 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、法律明確性原則、正當 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云云,並未 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,核屬未表明聲 請裁判理由。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 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