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09,20260407,0000416129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09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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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09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6 號裁定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暨暫時處分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09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6 號裁定,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暫時處分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不受理。 二、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係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6 號裁 定聲明不服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三、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,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 之聲請即失所依附,併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