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14,20260407,0000415726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14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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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14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不受理裁定及公共危險等罪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14 號 聲 請 人 許晉端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不受理裁定及公共危險等罪案件,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67 號裁定(下 稱系爭裁定)認聲請人所提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(下稱 憲訴法)所定之法定期限,然聲請人已於該次聲請書敘明聲 請人之聲請,係依法合憲、未逾越法定期間;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688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及其所 用之法規範,有違憲疑義,請求宣告違憲。爰持系爭裁定及 系爭判決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;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,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 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前項聲請,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 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。而聲請逾越 法定期限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亦分別為憲訴 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明定。 三、經查: (一)關於聲請人持系爭裁定聲請部分 綜觀此部分聲請意旨,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 明不服,是此部分之聲請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,且 無從補正。 (二)關於聲請人持系爭判決聲請部分 本件此部分聲請之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系爭判決, 而系爭判決係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送達聲請 人,惟聲請人係於 115 年 2 月 3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 於憲法法庭,是本件此部分聲請已逾越前述之 6 個月法 定期限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均有所未合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