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20 號
聲 請 人 喬錡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洪信壽
送達代收人 洪信壽
上列
聲請人認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
,有
違憲疑義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
略以: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
及第 2 項(下併稱系爭規定)關於「代水泥」之定義不明
,爰依憲法第 15 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、租稅
法律
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等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。
二、
按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,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
件:一、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。二、機關爭
議案件。三、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件。四、政黨違憲解散案
件。五、地方自治保障案件。六、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
。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,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
,分別
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。」憲
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1 條定有明文,而上列案件屬
人民得為聲請者,
乃同法第 3 章第 3 節「人民聲請法規範
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」及第 8 章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
令案件」。
三、又按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
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
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
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」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
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
見解,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
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
。」分別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與第 84 條第 1 項所明
定。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
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。
四、綜觀聲請人之主張,聲請人並未表明係就何不利確定終局裁
判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或對於何不利確
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規定所持見解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或認
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,與不同審判
權終審法院之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
有異,而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,則本件聲請核與
前揭憲訴法關於屬人民得為聲請之案件類型要件規定,均有
未合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
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
大法官 陳忠五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涂人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