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20,20260407,0000415783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20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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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20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認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,有違憲 疑義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20 號 聲 請 人 喬錡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信壽 送達代收人 洪信壽 上列聲請人認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 ,有違憲疑義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 及第 2 項(下併稱系爭規定)關於「代水泥」之定義不明 ,爰依憲法第 15 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、租稅法律 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等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。 二、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,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 件:一、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。二、機關爭 議案件。三、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件。四、政黨違憲解散案 件。五、地方自治保障案件。六、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。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,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 ,分別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。」憲 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1 條定有明文,而上列案件屬 人民得為聲請者,同法第 3 章第 3 節「人民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」及第 8 章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 令案件」。 三、又按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 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」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 見解,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。」分別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與第 84 條第 1 項所明 定。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。 四、綜觀聲請人之主張,聲請人並未表明係就何不利確定終局裁 判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或對於何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規定所持見解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或認 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,與不同審判 權終審法院之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 有異,而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,則本件聲請核與 前揭憲訴法關於屬人民得為聲請之案件類型要件規定,均有 未合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