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22 號
聲 請 人 洪貹發
周月琇
上列
聲請人認彰化縣政府
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再鑑界案件
作業要點,有
違憲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
略以: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土地分
割時,違反法院判決意旨,致生圖地不符之情形(即地籍界
址與建號建物位置不符);
嗣經彰化縣政府再鑑界後,仍未
就前開錯誤
予以更正,爰就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
理土地再鑑界案件作業要點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
判及其所
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
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
。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
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亦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
款所明定。
三、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並未表明係執何不利確定終
局裁判,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,核與憲法訴訟法
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
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
大法官 陳忠五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涂人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