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30,20260408,0000416195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30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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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30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30 號 聲 請 人 李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聲請不受理。 二、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4 年度 執字第 16759 號執行指揮書(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),於 依法提起刑事執行異議及停止執行聲請尚未獲裁定前,仍執 行限制聲請人人身自由之入監措施,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,並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與正當法 律程序原則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系爭執行指揮書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據此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 審查。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,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本件聲請既不受理,暫時處分之 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