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46 號
聲 請 人 薩摩亞商愛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(IONE ELECTRONIC
TECHNOLOGY CO.,LTD.)
法定代理 人 林品雅
送達代收人:張巧韵
上列
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
度上字第 1211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有
違憲疑義
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其主張意旨
略以:系爭判決逕認定為
維護自己之權利即可洩漏工商秘密,且不具可歸責性,全然
不顧基於私法自治所為之絕對保密約定,大幅限縮刑法第
317 條規定工商秘密之範圍,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,違反必
要性原則及比例原則,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二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認有牴
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
翌日起之 6
個月不變
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
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惟未於上訴狀內表
明上訴理由,經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1211 號民
事裁定,以聲請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,其上訴
為不合法
予以駁回。是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
1 項
所稱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
據以為本件聲請,其聲請
於法不合。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
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蔡宗珍
大法官 朱富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朱倩儀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