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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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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55 號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55 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 代 表 人 胡峻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陳東晟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 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,認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10 號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,有 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其聲請意旨略以: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全然忽略聲請人應受合法送達之權益、聲請人之聽 審請求權,核已悖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、憲法 第 80 條之誡命及過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 訟權,應受違憲宣告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認有牴 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其聲請應自 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 內為之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濟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 基本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 牴觸憲法之情形時(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 理由參照)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,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 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 持見解者,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 三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僅屬以一己主觀之見解,爭執法院認事用 法所持之見解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 受如何不法之侵害,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,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 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