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
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69 號
聲 請 人 許煌
上列
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其所有之土地遭他人不法棄置廢棄
物,認經濟部、環境部有未依法清除、處理等怠於執行職務
之行為,遂對前開二機關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,臺灣高等
法院 114 年度上國易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
終局判決),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,以上訴無
理由
予以駁回確定。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國家有維
護環境永續之義務與責任,應擬定相關政策、設置清理設施
、追查污染源及代為清理廢棄物等事項,竟認聲請人係因他
人違法棄置廢棄物致受有損害,與經濟部有無設置清理設施
,或環境部有無擬定、落實環保政策間,不具相當因果關係
云云,無異放任第三人隨意棄置廢棄物而危害環境,已侵害
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、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。
二、
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
判及其所
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
為宣告
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
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
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經濟部、環境部不負國家賠償責任
一
節,已為必要之說明。聲請意旨
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
確定終局判決違憲,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
爭執,尚
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
處。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
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