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69,20260417,0000416742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69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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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69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69 號 聲 請 人 許煌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其所有之土地遭他人不法棄置廢棄 物,認經濟部、環境部有未依法清除、處理等怠於執行職務 之行為,遂對前開二機關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,臺灣高等 法院 114 年度上國易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),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,以上訴無 理由予以駁回確定。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國家有維 護環境永續之義務與責任,應擬定相關政策、設置清理設施 、追查污染源及代為清理廢棄物等事項,竟認聲請人係因他 人違法棄置廢棄物致受有損害,與經濟部有無設置清理設施 ,或環境部有無擬定、落實環保政策間,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云云,無異放任第三人隨意棄置廢棄物而危害環境,已侵害 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、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經濟部、環境部不負國家賠償責任一 節,已為必要之說明。聲請意旨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違憲,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 爭執,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。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