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73,20260424,0000417191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73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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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73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,聲請補充判決暨暫時處 分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73 號 聲 請 人 廖家麟 送達代收人 楊雁絜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,聲請補充判 決暫時處分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關於補充判決之聲請不受理。 二、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 (一)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主 文第九項「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,就未達 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,欠缺不 得執行死刑之規定…」所指「相關規定」,未指明包含法 務部訂定之執行死刑規則(下稱系爭規則),致法務部於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6 日修正系爭規則時,不僅未依 系爭判決意旨檢討修正,甚至新增諸多規定牴觸系爭判決 所揭「死刑執行不得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」之意旨, 顯見系爭判決存有法規範標的脫漏之瑕疵。 (二)另系爭判決主文第九項之知內容,就受刑能力的程序面 要求嚴重不足,亦未如系爭判決主文第十四項賦予個案充 足之法律保障,顯有裁判脫漏之不足。 (三)爰就系爭判決主文第九項漏未諭知部分聲請補充判決,併 對系爭規則第 2 條、第 3 條、第 5 條、第 11 條之 1 、第 12 條等規定聲請暫時處分等語。 二、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為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4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,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所明定。又關於憲法法庭裁判,因無應諭知 訴訟費用負擔之規範,是依上述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補充判決 者,應以原判決之審查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者為限。又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 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系爭判決所受理之審查標的,包括: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、第 226 條之 1 前段、第 332 條第 1 項、第 348 條第 1 項、88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348 條 第 1 項、刑事訴訟法第 388 條、第 389 條第 1 項及刑 法第 19 條第 2 項等規定,共 8 項法規範,依其性質區 分,有 5 項屬刑法分則編關於具體犯罪行為之犯罪構成 要件與法定刑之規範、1 項屬刑法總則編關於犯罪行為人 於行為時違法辨識能力之判斷標準及法律效果,另有 2 項屬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審審理程序之程序性規定,均未 涉及受死刑諭知者於執行程序之受刑能力標準及鑑定程序 等事項(系爭判決理由第 50 段至第 58 段,以及系爭判 決附表三參照)。復查聲請人曾於 113 年 2 月 27 日向 憲法法庭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二書,以系爭 規則與系爭判決之聲請案及其併案之審查標的有重要關聯 性,聲請追加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,惟經本庭 113 年 憲裁字第 8 號裁定以該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為由,依憲 訴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裁定不受理在案。綜上, 系爭規則確非系爭判決所受理之審查標的。 (二)基此,聲請人雖指摘系爭判決主文第九項未就系爭規則加 以指明,因而生法規範審查標的裁判脫漏之疑義,惟系爭 規則既非系爭判決所受理之審查標的,自難認系爭判決存 在裁判脫漏之情形;至聲請人其餘所陳,無非係就系爭判 決主文第九項之內容有瑕疵或不足而為主張,尚與系爭判 決是否存在裁判脫漏無涉。 四、綜上,本件關於補充判決之聲請,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所定要 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又聲請補充判決部分 既不受理,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 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