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88,20260424,0000417086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88 號其它裁定
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88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 充判決與暫時處分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88 號 聲 請 人 劉華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補充判決與暫時處分。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判決,均不受理。 二、暫時處分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477 號刑事裁 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)及所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一),與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有重要關聯之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(下稱系爭 規定二),有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 處分,並認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(下稱系爭 憲法法庭判決)應予補充。其聲請意旨略以:(一)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,未考量死刑之特殊性, 不許受死刑判決者以「具備死刑障礙」或「不符死刑門檻」 等,屬事實遺漏或認定錯誤瑕疵,足以動搖死刑判決正當性 之事由,據以聲請再審,對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 權附加逾越必要之限制,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。(二)系爭規定二將非常上訴發動權專屬 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,未賦予受死刑判決人直接請求救濟 之權利,相較於民事、行政訴訟之再審制度,構成體系不正 義之不合理差別待遇,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 權,違反平等原則、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 原則。(三)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援引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主文 第 10 項所持之法律見解,認確定判決之「法安定性」保障 ,應優先於受判決人因死刑確定判決而將遭國家剝奪、應受 憲法最高度保障之「生命權」,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 之宣告。(四)檢察總長未依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,為 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,且非常上訴依現制無法包括原確定判 決就死刑要件事實或死刑障礙事實漏未斟酌或判斷有錯誤之 情況,應使聲請人亦得執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或提出新事實、 新證據或指出調查、證明之方法,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,不 以系爭憲法法庭判決具體為救濟方法教示之聲請人為限,系 爭憲法法庭判決應予補充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所定要件 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,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 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(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 法理由參照)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 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所持見解者,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另 依憲訴法第 4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,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,訴訟標的之一部,裁判有脫 漏者,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。 三、經查: (一)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,核其所陳 ,僅屬一己主觀之見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 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,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 定所定要件不合。至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所適用,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 (二)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,聲請人無非以一己主觀之見 ,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,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究有何誤認或忽略憲法相關基本權保障之重要 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,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。 (三)本件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聲請補充判決部分,聲請人無非 主張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應使聲請人得執該判決,或提出新 事實、新證據或指出調查、證明之方法,向管轄法院聲請 再審,且不以該判決具體為救濟方法教示之聲請人為限等 語,實僅屬聲請人一己主觀之見,與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 無關,況系爭憲法法庭判決並無脫漏,不生判決補充問題 ,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顯然不合法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,爰依上開 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又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及補充判決部分既不受理,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 併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