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789,20260428,0000417210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89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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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789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89 號 聲 請 人 謝汶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曾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向 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經憲法法庭 115 年 審裁字第 286 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,以聲請逾越法定 期限為由予以不受理。然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 (下稱系爭規定),限制人民應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 達後 6 個月內聲請憲法審查,顯然剝奪人民請求救濟之權 利,已牴觸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原則之意旨,亦侵害聲請 人受憲法第 8 條、第 16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訴訟權, 爰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意旨明指就系爭規定聲請「法規範憲法審查」部 分,並未主張並指明其所受之何一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業經 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,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 情,已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。又聲請意旨或 隱有不服系爭裁定而為本件聲請之意,然系爭裁定係由憲法 法庭審查庭作成,依憲訴法第 39 條之規定,聲請人亦不得 對之聲明不服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 符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