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802,20260424,0000417204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02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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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02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02 號 聲 請 人 黃莓翠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 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382 號刑事簡易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一)、112 年度簡上字 第 92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二)、113 年度聲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(聲請人誤植為「 112 年 3 月 30 日」第 一審裁判,下稱系爭裁定一)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二)、所用 之刑法第 310 條規定及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29 號裁 定(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),均有違憲疑義,爰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關於聲請人持系爭判決一及二、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: (一)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 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 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 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 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 法)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。 (二)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 無理由,予以駁回;亦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,經系爭 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,予以駁回,是系爭判決二及系爭裁 定二為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。惟查系爭判決二於中華 民國 112 年 9 月 16 日送達聲請人、系爭裁定二於 113 年 4 月 25 日送達聲請人,而聲請人於 115 年 1 月 21 日提出本件聲請,此部分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 定期間。 三、關於聲請人持系爭不受理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 分: (一)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;對憲法 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。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 (二)查聲請人認系爭不受理裁定有違憲疑義,核屬對於憲法法 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,是此部分之聲請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。 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規定均不合,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