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803,20260424,0000417203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03 號其它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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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03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傷害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03 號 聲 請 人 李皓翔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暫時處分 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。 二、暫時處分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910 號(下稱系爭判決一)、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 字第 1927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二)、114 年度附民 字第 173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,及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(下稱系爭規定),有違反憲 法第 7 條平等權、第 16 條訴訟權及比例原則等疑義,聲 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等語。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及二、 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,核屬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,本庭爰依此審理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所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移送該法 院民事庭審理之裁定,其性質為中間裁定,非屬上開憲法 訴訟法第 59 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據以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 (二)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 理由,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本庭據以 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判。 四、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,查系爭判決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 ,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關於裁判憲法審查 部分,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 二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,究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。是本件聲 請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五、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不受理,暫時處分之 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