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5,審裁,804,20260424,0000417202.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04 號其它裁定
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804 號其它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04 號 聲 請 人 王伯群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易 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),實質賦予 僅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,具備「排除民法實體權利」之法 律效力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;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將行政作業 便利置於「所有權之行使」之上,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 ,且認「行政程序優位於事實真相」,違反法治國原則,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 法)所定要件,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又,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 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 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時(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),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 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 利與憲法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,即難謂 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 三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僅屬以一己之見,爭執法院所採法律見解 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,究有何誤認 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。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 件不合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